发表时间: 2021-03-17 15:27:33
来源: 广东商标协会网
浏览:
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堰晟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接收公司和个人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被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5058.32元;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被予以警告。
决定书文号 | 鄂知罚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当事人 | 十堰晟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MA492RNR4G |
主要违法事实 | 十堰晟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接收公司和个人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5058.32元。 |
决定机关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1-1-22 |
行政处罚公示(鄂知罚字〔2020〕2号)
决定书文号 | 鄂知罚字〔20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当事人 | 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QFX3XG |
主要违法事实 | 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流程人员于2019年4月和2019年7月在没有告知委托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把2件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意见答复费以及专利代理年费和滞纳金擅自添加在《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知书》上,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决定机关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