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1-06-30 16:51:03
来源: 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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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显示,本案诉争商标为唯品会公司申请的第27381350号“唯品会”商标,申请分类为25号服装鞋帽类。但此前,袁某某、李某等人已申请“唯品汇”“维品慧”等商标。一审中,法院驳回了唯品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二审中唯品会公司诉称“唯品会”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唯品汇”“维品慧”商标未构成近似。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唯品”二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等。唯品会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