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08-07 10:49:35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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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Stirlinx Arkadiusz Kamusiński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为其文字标志Brave Paper递交了一份欧盟商标申请。该标志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涵盖第16类和35类下的纸张、印刷品和广告以及电子版报纸的销售。
随后,Heinrich Bauer Verlag KG公司(以下简称“异议方”)基于其在先注册的、涵盖了与上述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第9类、16类、35类和41类)的德国商标BRAVO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了异议。EUIPO的商标异议部门驳回了该异议请求。
随后,异议方便向EUIPO的第四上诉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该委员会撤销了异议部门的决定并驳回了系争标志的申请。申请人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诉讼。
普通法院表示,根据相关判例法的规定,判定系争标志可能会与其他商标产生混淆的两个累积条件包括:
系争标志与其他商标相同或相似;
系争标志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似。
此外,必须根据公众对系争标志和其他商标以及分别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对系争标志是否会对其他商标造成混淆作出评估。
上诉委员会和普通法院一致认为,该案件中的系争标志和在先商标所指定的第16类下的商品是相同的,而且第35类下的服务具有一般程度上的相似性。
关于Brave Paper和BRAVO的相似性,普通法院表示,对系争标志进行评估必须基于对该标志的总体印象,考虑其最主要的显著性元素,而且公众一般不会考虑该标志的描述性元素。
此外,消费者通常会更加关注系争标志的前半部分,并且认为该标志是否以大写字母的形式展示无关紧要,因为能够获得保护的是该文字标志而非其图形特征。
在该案件中,毫无争议的一点是,系争标志中“paper”这个词是对第16类和35类中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描述。此外,系争标志和在先商标的前4个字母是相同的,而且这两个标志第一个音节的发音也是相同的。
普通法院还认定系争标志和在先商标存在着概念上的相似性。因为公众会把“bravo”理解成对某一位勇士所取得成就的喝彩,而说英语的公众同样将会把“brave”理解成这种意思。
最后,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确定了系争标志可能会对在先商标造成混淆并完全驳回了该标志的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