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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冲突之辨析

发表时间: 2005-12-20 08:00:00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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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已获得了超出网络计算机外部地址代码的地位,具备更加重要的功能。然而,网络虚拟空间的新事物“域名”,与商标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利益冲突。分析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理性地探索解决冲突的途径,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这将是我们目前和未来所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一)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域名是使用者拥有的一个通过相关软件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地址,是网上用户据以进入某个网站的“门牌号”。而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其基本功能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商标往往与特定的商品紧密相连。正是二者的识别性让消费者认为,域名与商标有天然的联系。 

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识,都具有商业价值。不仅商标可以通过对商品质量的透射来体现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良好信誉,把广大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相连,而且域名对宣传企业的形象也起着重要作用。“它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距离很近”,1它承担着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构成、使用相互关联。许多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商标的英文或汉语拼音被注册为本企业的域名,即域名与商标以相同的字母来表达。商标、域名就相互映衬,协调一致。把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一条捷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自己有价值的商标,而且可以吸引原有客户,在网上扩大企业的知名度。这种方法,促使了域名与商标发生关系。 

第四,二者均适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取得中,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度,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同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标主管机关只核准一项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般将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因特网上,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按提出域名申请的时间先后,先申请的,经核准成为域名所有人,其他人不能再拥有完全相同的域名。 

(二)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区别 

虽然域名与商标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构成、结构不同 域名是按一定规则采用层次结构分级设置的,最高一级是国际互联网NET。中国在NET下注册的顶级域名为CN,二级域名是“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表示不同的行为行政区域。三级域名表示注册人本身,一般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汉语拼音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结合构成。在显著性、可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 

2.两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商标适用于商品和服务,而域名则是为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唯一性。在全球范围内,不允许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权的排他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即商标权人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同企业则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 

3.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各个国家规定不一,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原则。而域名则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 

4.两者法律保护和技术要求不同 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果想要获得其它国家的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在该国注册。但随着商标保护的全球化,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不论域名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在因特网上什么时候都不可能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也就不存在需要此国彼国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成因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一)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域名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起了促进作用 

域名与商标都属于工商业标记,都可以表征商品或服务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一定关系。随着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发展、成熟,商业竞争从现实世界拓展到了网络虚拟世界,越来越多的点击率,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力,所有的企业都希望在网上使用响亮的名字。“用户一般(注册)商标中最显著、最独特、最具识别性的字符或字符缩写作为域名,在因特网上注册并加以使用。”2域名与商标都由字符与字母组成,同样或相似的名称可同时被作为域名、商标使用,在它们的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易导致权利间的“撞车”。 

(二)域名与商标的专有性冲突加剧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域名与商标都具有专有性,但程度不同。同一商标可以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用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然而,域名系统要求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惟一的,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如果以对同一商标的标识性文字部分作为域名,就有可能存在多个商标权的拥有人就该域名的归属发生激烈的争夺。另外,域名与商标的专有性范围也是不一致的。“商标是以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人的识别能力是有限的,因此适用相似性禁止以避免混淆;域名是以计算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而计算机的识别能力是精确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商标的衡量标准强加在域名上。”商标的专有性不仅及于商标本身,而且及于与其近似的商标,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市场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就域名而言,即使在后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的差异非常细微,也能获得允许。但假如分属不同主体的非常相似的域名拥有人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也就会因此产生。 

(三)同一域名可能对应着多个中文商标 

域名只能由字母、数字和连字符构成,不允许使用汉字,域名申请人如希望使用与中文商标相对应的域名,就需要将该商标翻译成汉语拼音,结果是同一域名对应着不同的中文商标。如双方都主张以商标的汉语拼音作为域名注册,必然发生权利冲突。 

(四)现行域名注册、管理体制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 

域名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要在申请人之前没有相同的域名申请在先,申请的域名不含有禁止性内容,一般予以批准注册。域名注册组织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关于域名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域名申请人有查询的义务。当在后申请的域名与在先注册或登记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时,在后域名权很有可能与在先商标权发生抵触。 

三、域名与商标冲突类型及其解决办法 

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为其二者的权属分配及其使用利益所发生的冲突,归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域名和商标冲突的主要形式,也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主要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中认为:恶意抢注是指“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时,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则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为恶意”4。它是人为地将域名与商标权的关系造成对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恶意抢注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处理:第一,对于“注册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恶意抢注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应当受商标法的规制,按侵犯商标权处理。第二,对于“注册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的恶意抢注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这些抢注行为只是置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交易安全秩序于不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有数个商标所有权人 域名以其标识部分作为识别的依据,并具有唯一性;在因特网上,技术上的要求排斥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之存在。而商标则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基础,可以由不同的所有人分别持有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任何一个被数个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名称,仅能由其中一个商标所有人享受在因特网上注册为www.注册商标.com或者www.注册商标.com.cn的特定域名之利益,这样,其它的商标权人将会因为域名使用的唯一性而与注册域名的所有人发生冲突。二者在现实空间因为商品类别不同而相安无事,但是到了网络空间,域名的惟一性导致冲突产生。 

由于域名争议的双方对争议域名的标识都享有合法的权益,而域名注定只能属于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先注册先占”的原则处理争议。这个处理原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实践也证明,实行先占原则解决纠纷快速简便,是完全符合网络经济迅捷高效的运作要求的。 

根据“先注册先占”的原则,在域名归属于首先域名注册人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识域名权利的要求,在域名命名方式上的变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冲突的方法。其他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变通方式如附加行业标记、附加“—”标记等方式自行申请注册域名。以命名方式的变通来解决权利冲突,方法简单,技术上可行,可以一定程度地事先消除争议的产生。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想区别这种有细小差别的域名就很难了。 

3.“偶合”“偶合”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些商家“在先”以他人商标注册了域名,其并非有意,也并非恶意,但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这时与他人商标权发生了冲突。第二种是,有些是用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等英文缩略语时,与现实中的商标权产生冲突。遇到“偶合”这种情况,往往通过与对方对话、谈判,要求对方转让或低价转让其域名,是可以奏效的。国内已有过这种先例。4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需按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处理。 

4.先注册域名与后取得商标权的冲突 域名所有人在先注册域名后,商标权人始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能否以其商标的专用权利益阻止域名所有人继续使用在先注册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在先的域名,为域名所有人的固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域名不具有地域性,其使用不受国界的限制以及商品和服务类别的限制,而与之不同的商标则具有十足的地域性,其注册和使用受国内法的支配并仅在注册地国享有专用权。后取得的受限制的权利对抗在先取得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并没有充分的理由。但是,如果商标权人是以他人拥有的富有独创性和高度知名的域名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那么域名注册人可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文献: 

1朗贵梅.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人民司法,2002,(6). 

2常敏.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知识产权,2000,(1).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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